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向同
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第五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五十五條或第五十六條規定。
期貨經理事業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經理事業應於異動之次日起
五個營業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所屬期貨經理事業在辦理異動登記前,
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立法理由〕 配合第五十八條之修正,且修正後第六十條已有期貨經理事業之業務員未
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
次,成績仍不合格者,應撤銷業務員登記之相關規範,爰刪除第二項第四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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