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之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員或受僱
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
前項人員不得有本法第八十八條準用第六十三條所定之行為,除法令另有
規定外,並不得有第二十六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十二款所定禁止
之行為,及不得代理他人從事期貨交易或期貨相關現貨商品買賣。
第一項之人員對於客戶個人資料、往來交易資料及其他相關資料,除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
第一項人員執行業務,對期貨信託事業管理法令或契約規定事業不得為之
行為,亦不得為之。
非業務員之其他從業人員除不得有第二項情事外,亦不得執行業務員職務
或代理業務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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