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除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
外,應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期間內行使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對本法所定退撫給與之請求權時效事宜。
二、審酌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本法之退撫給與,除須政府提撥退撫儲金
    外,亦有須由公務預算支應之給與,爰參照退撫法第七十三條及勞工
    退休金條例第二十八條等規定,明定公務人員或其遺族請領本法所定
    退撫給與之請求權時效。另考量本法採行確定提撥制,公務人員本人
    提繳之退撫儲金自始存入其個人專戶為其個人所有,不宜再受請求權
    時效限制,爰明定請領公務人員本人提繳之退撫儲金不適本項時效規
    範之除外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