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配住員工之眷舍房地無須保留公用,經變更為非
公用財產者,比照國有眷舍房地處理之有關規定辦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