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依本條例第十八條清理之他項權利,以土地登記簿記載為準。但其權利
  如已變更或消滅者,應由權利人於公告期內,會同義務人向耕地所在地
  地政機關,申請為變更或塗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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