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區漁會章程範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18日

條文關聯

本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各該事業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事
業之基金外,餘應撥充為本會總盈餘。本會總盈餘,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不得分配。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動支。
三、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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