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年度決算後,各類事業盈餘,除彌補各該事業累積虧損及提撥各該事 業之基金外,餘應撥充為本會總盈餘。本會總盈餘,依下列規定分配之︰ 一、法定公積百分之十五,不得分配。 二、公益金百分之五,須經主管機關核准方得動支。 三、漁業改進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不得少於百分之六十二。 四、聯合訓練及互助經費百分之八。 五、理事、監事及工作人員酬勞金,不得超過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