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授權各級主管機關訂定之法規及自治法規,各級主管機關應邀請同級
教師組織、教保服務人員組織、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家長團體代
表及特殊教育學生參與訂定。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考量部分授權訂定之法規及自治法規涉及學前階段,各級主管機關於
訂定涉及學前階段法規及自治法規時,應邀請同級教保服務人員組織
代表參與。
三、考量特殊教育學生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情形多樣,特殊教育家長團體
能協助反應多元家長之意見,爰增列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
四、為彰顯兒少表意權及身心障礙者參與之精神,增訂本法授權訂定之法
規及自治法規於研訂階段應邀請特殊教育學生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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