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條文關聯

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
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
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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