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違反第五十一條第二項限制輸 出入之公告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其種苗、 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得沒入全部或一部。
修正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