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依第五十三條規定受託經營岸置處所之經營人(以下簡稱經營人)有下列
各款情事之一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不
改善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終止其委託經營管理:
一、疏於管理,致大陸船員脫逃。
二、無正當理由,未依所報運送管理計畫之運送路線運送大陸船員。
三、未依第五十七條各款規定之一辦理。
四、收容大陸船員逾最大可收容人數。
五、岸置處所消防安全設施未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
六、未與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契約。
七、未備置足額專業或專責管理人員。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