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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少年法院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二十條之 規定。 諭知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其執行之時數,並得準 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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