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少年法院為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前,認有必要時,得準用第二十條之
規定。
諭知親職教育輔導處分之裁定書,應於主文中指明其執行之時數,並得準
用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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