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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五條
縣有不動產因相鄰關係或房地權屬不一,必需與其他公有不動產合併出售 時,得經協議委託價值較高之一方辦理,其所得價款分別解繳各該公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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