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權責長官應不予懲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有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不受懲罰之事
由。
二、有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
三、證據不足或不構成違紀行為。
〔立法理由〕 一、本條由原條文第七條第三項移列修正。
二、違紀行為經調查釐清後,有各款所定情形之一時,權責長官應不予懲
罰或終止懲罰程序:
(一)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不受
懲罰之法定事由,爰於第一款定明。
(二)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係懲罰權因法律上原因消滅或違紀
行為人死亡,致懲罰權無法行使,爰於第二款定明。
(三)調查後認為證據不足無法認定違紀行為,或軍人之行為不構成
違紀行為時,權責長官不得予以懲罰,爰於第三款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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