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畢業程度之自學進修學力鑑定範圍、考試辦理機關、
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證書之頒發、廢止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參考補教法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項自學進修學力鑑定之
    範圍、考試辦理機關、每年舉辦之次數與時間、考試科目、應考資格
    、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同等學力之標
    準,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訂定。為符合入學之同等學力
    規定,均比照同級同類學制辦理之實況,爰不另定同等學力標準。另
    對於違法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本
    得將其撤銷,無須授權,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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