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前條未包括之泵室與其他圍蔽空間需經常進入者,應裝設有前條第一項第
三款規定並能由該等空間外控制之機械通風系統。但以該空間總體積計之
換氣次數得減為每小時至少二十次,並在進入該等空間前能預行通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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