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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確保其製造之產品符合經核准之設計,並可 安全地安裝於適用之航空產品上。 零組件製造者核准書持有人,應依民航局檢查之要求進行檢驗及試驗,以 確認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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