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一類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不包裝運送:
  一、除僅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種之礦石外,其他物質在例行運送中,不可
      自運送工具中逸出或失去其屏蔽。
  二、除僅運送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且其可觸及及不可觸及表面上之污
      染在第六條第八款污染定義之十倍以下者外,運送工具應為專用。
  三、第一類表面污染物體不可觸及表面之非固著污染可能在附件二、一
      、(一)款規定之數值以上時,應採取措施使放射性物質不致污染
      運送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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