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非公用不動產與私有不動產不得相互交換產權。但為調整界址便利完整使
用,必需交換者,不在此限。
前項不動產交換之價格,依市價查估後之等值金額交換;如總值不相等時
,應以現金或土地面積補其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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