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非經常進入之二重底艙、堰艙、箱形龍骨、管道、貨艙空間及其他貨物可
能取聚積之空間,為確保在必要進入該等空間時安全之環境,應能以固定
通風系統或經認可之可攜式機械通風系統予以通風。如因貨艙空間丟佈置
上之需要,該通風之管道應予固定裝置,則該固定裝置之能量應每小時至
少換氣八次,但可攜式通氣系統,每小時應至少換十六次,風扇與鼓風機
應避離人員出入口,並符合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八款之規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