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送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

條文關聯

  低比活度物質(見附件一)及表面污染物體(見附件二)除符合前條規
  定者外,應依照附表二規定選擇適當之包件。第二類與第三類低比活度
  物質及第二類表面污染物體均不得以未包裝方式運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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