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第
二十六條之一、第二十七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施
行;一百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二條,自一
百十一年四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立法理由〕
一百十一年度第五十二屆分區技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業分別於一百十一
年四月二十三日及八月七日辦理完畢,為使獎助學金調升惠及該屆分區技
能競賽及全國技能競賽獲獎選手,爰第二項增訂第五十一條自一百十一年
四月一日施行之規定;復考量第五十二條係規範第五十一條所定獎助學金
之分配比率事宜,爰併予溯及。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