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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
裁定得為抗告者,其抗告期間及提出抗告狀之法院,應於宣示時一併告知 ,並應記載於送達之裁定正本、筆錄正本或節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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