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因公撫卹者,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 項、第五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並依下列規定,加給一 次撫卹金: 一、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五十。 二、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二十五。 三、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第二目與第三目及第五款規定撫 卹者,加給百分之十。 四、依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一目規定撫卹者,加給百分之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