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申請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對於審(核)定機關
所為審(核)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
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
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規定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族行政救濟途徑。
二、參照退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明定退休或資遣人員,或請領撫卹金之遺
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卹金之審(核)定結果,如有不服,得
依公務人員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提起行政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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