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5日

條文關聯

廢舊或不適公用動產須處分者,應依國有公用財產管理手冊規定辦理;其
為變賣者,應依有關規定辦理。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因業務需要者,
得議價讓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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