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3年9月22日

條文關聯

  縣(市)政府,依本條例十八條第二款為清償他項權利價款,應於公告
  確定後,列冊通知土地銀行,就義務人應得補償地價數額內代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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