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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七條之一
成品製程及批量之變更,有涉附件十二之一所列事項者,應向中央衛生主 管機關申請變更。 前項變更應檢附資料如附件十二之二。
附件十二之一-應申請成品製程、批量變更之事項
附件十二之二-成品製程、批量變更應檢附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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