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懲罰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所定得實施專案調查之情形,應由國防部自行或指定所屬機關或
學校召開專案評議會評議。
前項專案評議會,應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
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七人至十一人組成。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總人數五分之二;專家學者
或社會公正人士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應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
專案評議會委員之遴選、評議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定明專案評議會召開之情形。
三、第二項定明專案評議會之召集人及組成,由上將編階或相當層級之人
    員擔任召集人,並邀集適當階級人員、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如
    法律、醫學、機械、工程及心理諮商等)組成專案評議會。
四、第三項定明專案評議會委員之性別及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之比例
    。
五、第四項定明專案評議會之決議方式。
六、第五項授權國防部訂定專案評議之委員遴選及評議方式等相關事項之
    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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