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終身學習,促進社區發展。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學校簡稱,及社會教育法之相關規範已被終身學 習法所取代,爰酌作文字修正。學校為辦理國民教育之主體,本條係 基於對終身學習法之支持,給予社區協助,以辦理國民教育以外之功 能,併予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