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1日

條文關聯

學校應配合地方需要,協助辦理終身學習,促進社區發展。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修正條文第七條學校簡稱,及社會教育法之相關規範已被終身學
    習法所取代,爰酌作文字修正。學校為辦理國民教育之主體,本條係
    基於對終身學習法之支持,給予社區協助,以辦理國民教育以外之功
    能,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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