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學液體船構造與設備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0日

條文關聯

貨艙櫃應裝設左列型式之一種測試設施:
一、開放型─係在艙櫃之開口處如液面計之使用,該型設施可能使測計者
    暴露於貨物或其揮發氣之中。
二、限制型─該型設施係貫通至艙櫃,當其使用時允許有少量之貨物揮發
    氣或液體曝露於大氣。但當其不用時係完全關閉,其設計應確仗在開
    啟該設施時,艙櫃內容包括液體或噴霧不致有危險之逸出。
三、密閉型─該型設施係貫通至艙櫃,但係密閉系統之一部份,並能保持
    艙櫃內容物不致洩漏,該型設施如浮式系統、電子探針、磁控針及經
    保護之顯示玻璃。亦得使用間接型與艙櫃獨立,並不貫通艙櫃殼板之
    代替設施,例如貨物重量測量計及管路流量測量計。
前項測計設施應與滿溢控制系統之測計設施獨立,開放型與限制型設施應
限用於准許開放通氣之艙櫃或在測計操作前可使艙櫃壓力減低者。個別化
學品應採用之測計設施型式,如附表一「j」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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