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試驗委託者或其他數據所有者,應保存所有試驗委託者應負責與試驗相關
之必要文件,至試驗藥品於我國核准上市後至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
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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