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暫置區域之劃設,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當地環境並考量國家安
全需求,協調當地國防、海岸巡防、警察、交通、漁政、漁港等機關及相
關漁會擬訂,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
告及刊登政府公報。
前項暫置區域之劃設範圍,應包含專供僱有大陸船員之漁船,並以原船暫
置大陸船員之漁港碼頭區及停泊水域。
中央主管機關得限制劃設暫置碼頭區之漁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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