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6日

條文關聯

期貨信託事業經理人或業務員請假、停止執行業務或其他原因出缺者,所
屬期貨信託事業應指派具有與被代理人相當資格條件之人員代理之,該人
員並不得違反第五十條規定。
前項之代理,期貨信託事業應設置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
其職務,以供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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