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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八條
期貨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應將期貨信託基金之公開說明書、有關銷售 之文件、期貨信託契約及最近財務報表,置於其營業處所及其銷售機構之 營業處所,或以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方式,以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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