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股票之形式要件欠缺、變(偽)造、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發生爭議,經
  辦人員收受時須特別注意,以免遭受困擾或損失,列舉如下:
  一、非上市公司股票或雖已為上市公司但其增資股股票尚未核准開始買
      賣。
  二、股票之號碼塗改、砐損不全、污損、書寫其他文字或簽蓋印章模糊
      不辨識。
  三、未經簽證機構簽證。
  四、證券背面或轉讓過戶請書漏蓋出讓人印章。
  五、缺附轉讓過戶申請書或證券背書出讓人印章與轉讓過戶申請書印章
      不符。
  六、漏蓋上市公司過戶印鑑。
  七、質權設定尚未取消禁止過戶轉讓。
  八、公告掛失或公示催告之股票。
  九、變(偽)造之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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