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少年保護事件審理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9月28日

條文關聯

本法規定得為抗告之人,對於少年法院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五十二條
第二項及第五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製作筆錄之事件提起合法抗告者,原裁定
之少年法院應於七日內補行製作理由書,送達於少年及其他關係人。但案
情複雜或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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