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公務人員任職未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其遺族
除依第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照國
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止。
公務人員任職滿十五年而病故或意外死亡且遺有未成年子女者,除依第五
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及第五十六條規定給卹外,每一未成年子女每月再比
照國民年金法規定之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給與標準,加發撫卹金,至成年為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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