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6月20日

條文關聯

  會員代表候選人資格之審查,由主管機關組設之選舉輔導會報為之。
  前項審查結果,應即造具候選人名冊二份,送水利會於選舉前十日內公
  告,其姓名之次序以抽籤定之。候選人名冊公告後,如有異議時,得於
  三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複審,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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