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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九條
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療機構當月份診療費用,應於次月十五日前開列清單 並附應備書據報請保險人核付,保險人應於收到申請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內 支付。但經審核與有關規定不符或尚須補辦手續或須實地調查者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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