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校事會議、調查小組、輔導小組、審議委員會及審議小組處理本辦法之事
件,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處理。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學校相關委員會處理本辦法之事件,常發生特定委員應否迴避之爭議
    ,爰明定關於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
    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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