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航空產品與其各項裝備及零組件適航檢定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8月12日

條文關聯

技術標準件核准書申請人之佐證資料,經民航局完成設計、檢驗及試驗之
審查,確認該設計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定,且申請人已建立並維持符合第
二十九條規定之品質系統後,發給技術標準件核准書。其設計部分偏離技
術標準規定者,並應於技術標準件核准書註明之。
前項技術標準件核准書不得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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