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藥品優良臨床試驗作業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條文關聯

試驗委託者終止試驗藥品之臨床研發工作時,應通知所有試驗主持人、試
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試驗委託者應保存第五十八條之必要文件至試驗正式停止後至
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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