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驗委託者終止試驗藥品之臨床研發工作時,應通知所有試驗主持人、試 驗機構及主管機關。 前項情形,試驗委託者應保存第五十八條之必要文件至試驗正式停止後至 少二年。但其他法規規定之保存期間長於二年者,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