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證券經紀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承辦人員為防範收受瑕疵股票,可採如下步驟:
  一、熟記上市公司股票或增資股之上市日期,遇上市公司變更公司名稱
      、換發股票等發行新股股票時,注意原舊股股票須調換後方可收受
      。
  二、股票字號塗改、模糊無法辨識或書寫其他文字者,不予收受。
  三、收受發行後第一次賣出之股票,出讓人應在股票背面及「股票轉讓
      過戶申請書」出讓人之印鑑欄加蓋原留存印鑑,並請委託人提供經
      股務過戶機構核對印鑑之證明。
  四、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應與原股票發行公司名稱相同。其記載之股票
      委類、號碼亦應與原股票相同。
  五、股票背書印鑑應查驗出讓人與最後受讓人及轉讓過戶申請書印鑑是
      否相符。若有不符,須由第一次賣出之證券商負責通知委託人補蓋
      印鑑。
  六、股票背面應有證券商之背書章,第一次賣出之股票或盈餘轉增資之
      股票(含獎勵投資條例或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緩課之股票)是否加蓋
      通報稅捐機關背書章。
  七、質權設質之股票禁止流通轉讓,應俟其資權解除手續完成後,方能
      流通買賣。
  八、證券掛失之股票號碼須予建檔,以便查對。尤其注意前手證券商背
      書日期後有無掛失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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