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縣(市)政府為處理有關公寓大廈爭議事件,得聘請資深之專家
、學者及建築師、律師,並指定公寓大廈及建築管理主管人員,組設公寓
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
前項調處委員會之組織,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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