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宣誓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條文關聯

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
    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
    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
    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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