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誓之誓詞,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二條第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憲法,效忠國家,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徇私 舞弊,不營求私利,不受授賄賂,不干涉司法。如違誓言,願受最嚴 厲之制裁,謹誓。 二、第二條第二款至第十一款人員之誓詞: 余誓以至誠,恪遵國家法令,盡忠職守,報效國家,不妄費公帑,不 濫用人員,不營私舞弊,不受授賄賂。如違誓言,願受最嚴厲之處罰 ,謹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