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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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