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運安會得優先保管有關資料及物品。於調查期間,
得將已無調查需要之有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運安會於調查報告發布後,應儘速將遙控無人機、殘骸、文件及手冊等相
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遙控無人機重大飛航事故如涉及人員死亡,運安會須獲檢察機關同意後,
始得將相關資料及物品返還遙控無人機所有人。
〔立法理由〕 為保障人民權益,明確規範運安會歸還證物之條件:
一、調查期間已無調查需要之證物。
二、調查報告發布後。
三、涉及人員傷亡案件,獲檢察機關同意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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