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日

條文關聯

都市計畫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
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續聘以三次為限。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職務異動時,得改
聘之。
依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或第四款派聘之委員,每次改聘不得超過該等委員
人數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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