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三條第二項所稱事故發生月份,指被保險人死亡或致身心障 礙日期之月份。
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成殘」用語,修正為「致身心障礙」, 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另查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所稱 事故發生月份,業已由第一項規定修正移列為第二項,爰配合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