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合作社經營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二款以上業務,且均為主要業務時,應
選擇一項主要業務,依同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名稱上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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