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合作社稽查考核及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對於合作社稽查缺失之改善情形,應予追蹤輔導;重大缺失未改
善者,列為繼續稽查對象,持續督促改善。
〔立法理由〕
考量實務上主管機關於各合作社函報相關業務時,業依據合作社相關法規
提供相關輔導作為,如有重大違法缺失,自應依合作社法第八章罰則予以
查處,為統一主管機關輔導程序及作為,爰予修正。
相關令函 (0)
歷史條次 (0)